选树“2021消费维权年度人物”|龚英亮:高悬公益诉讼利剑 依法为消费者代言
人物简介:龚英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顾问。从2018年起,他受聘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参与消费维权,协助安徽省消保委处理各种消费维权法律纠纷问题。
龚英亮(右二)代理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资料图片
中华龚氏网据中国消费者报消息,自2018年受聘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消保委)常年法律顾问以来,龚英亮协助安徽消保委处理了“一卡通”涉嫌虚假宣传、手机厂家不能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供售后“三包”维修服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协助安徽省消保委组建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维权顾问团,提高全省消费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如商品房消费、汽车二手交易等领域,组织法律纠纷研讨会、起草消费者维权手册等。2019年以来,龚英亮代理了安徽消保委9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
涉足新领域 主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9月,安徽省滁州市、六安市、亳州市3家检察院移交了12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给安徽消保委,建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那时候,公益诉讼在安徽省还是新生事物,龚英亮与安徽消保委工作人员组成公益诉讼团队,开始学习并尝试介入。
龚英亮查询了我国其他省、市消费公益诉讼案例,研究学习,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弄懂学会。他两次牵头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高校老师等法律专家研讨公益诉讼,通过研讨学习,龚英亮对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确认,如安徽消保委作为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具体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数不特定消费者的法律认定、消保委履行诉前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被告承担销售金额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以及生产者、多级销售商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等。
经过对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材料证据的分析整理和调查研究,2019年12月,安徽省消保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9件。此批公益诉讼的11名被告均是用低档白酒假冒他人品牌的高档白酒,长期在滁州地区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徽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11名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总计赔偿金额390余万元。
不畏艰辛 打赢消费维权战役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案件得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庭审时有部分案件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经公开审理,其中部分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个阶段,最终,安徽省消保委对9件案件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该系列公益诉讼案件历经一年半结束,过程非常艰辛,11名被告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安徽消保委的诉讼请求,最终在龚英亮及安徽消保委的共同努力下,打赢了这场维权战役。
假冒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龚英亮代理安徽省消保委一次性提起9件公益诉讼,且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极大地威慑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净化了安徽省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也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此次公益诉讼受到了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产生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在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活动中,“安徽消保委发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排名前五的好成绩入围,并获得安徽省领导颁奖。
总结经验 让安徽经验得到推广
传统的公益诉讼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独自诉讼,而此次系列公益诉讼是安徽省消保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邀请人民检察出庭支持,引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领域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本起公益诉讼案例列为指导案例,在2021年3月15日作为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9件公益诉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2021年6月公益诉讼案件全部结束后,龚英亮进行了总结,并给安徽省消保委提交了书面总结报告。2021年下半年,龚英亮多次接待全国其他省市消保委、检察院、法院的来访或来电,进行经验交流学习,同时还与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一起指导安徽省其他地市消保委开展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公益诉讼判决结果的被告,龚英亮主动为安徽省消保委起草书面强制执行申请书。
当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龚英亮参与起草了《安徽省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今后安徽省公益诉讼赔偿款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提供了依据。
供稿:陶维
原标题: 维权人物|龚英亮:高悬公益诉讼利剑 依法为消费者代言
原地址:https://news.gongqq.com/incorrupt/2022/0313/4807.html
龚氏全国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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